来源时间为:2021-11-25
今年10月16日,薛城区店韩路岩湖路口南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近日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
据了解,当日20时10分,吕某某驾驶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薛城区店韩路岩湖路口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超车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准备向左转弯隋某某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隋某某受伤。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吕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滕州市绥韫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何管理;实际车主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吕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吕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隋某某无责任。
滕州市绥韫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